SN聚焦丨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十六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单项交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时,无须确认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的修订),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实施,该修订缩小了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适用范围,明确初始确认豁免不得适用于会产生金额相同且方向相反的暂时性差异的交易。
为满足国内实务需要,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规定。按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交易:
(1)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2)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
上述规定是对因新租赁准则的运用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中规定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为保持资产的一定服务能力或使用状态所预计发生的支出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进一步明确,也是我们企业会计准则遵循权责发生制下的配比原则的体现。
相关规定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财政部同样允许企业提前实施。企业在开始实施时应参照16号解释中关于该项调整的新旧衔接规定对期初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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