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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农研究丨收单业务结算资金在会计核算上的考虑——以银联收单业务为例

发布日期:2023-10-20信息来源:广东司农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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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业务结算资金

模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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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收单业务结算资金”,实务中为POS机支付或条码支付的结算资金。该类资金,区别于企业和企业支付账户所属的支付机构之间的直接资金往来,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受企业委托进行资金结算,对应资金根据不同协议约定于交易日当日(T+0)、交易日第二个工作日(T+1)或交易日第二个自然日(D+1)结算至企业的银行账户。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或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特约商户的企业与作为收单机构的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受理协议,申领支付受理终端(主要为POS机),企业的客户通过支付受理终端刷卡或扫码提交交易信息,收单机构将收到的交易信息转接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进行扣款,并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收单业务主要为T+1日结算,即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算,交易日当日的结算款项暂存于收单机构处,并于次日结算至企业银行账户,对于该笔暂存于收单机构的应结算资金,当前会计处理有不同看法。以下上市公司处理案例可以作为其中代表。

上市公司

会计处理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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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收单业务结算资金普遍被认定为在途资金/未达账项,由于对具体未达账项的会计判断不同,列示为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其中的本质区别在于,收单业务结算资金能否被认定为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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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银联收单

业务协议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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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收单业务协议较为繁多,本文根据较为典型的银联收单业务协议进行具体分析,以讨论该业务下的收单业务结算资金能否被认定为货币资金。

收单业务结算资金能否被认定为货币资金,主要顾虑在于结算资金一般次日方能到账,企业在交易日虽然拥有对结算资金的权利,但并不能进行支配和控制。

根据《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企业使用银联支付服务满足规定条件后,可向银联申请开通T+0类业务,资金在交易日当日结算给企业,T+0类业务由银联审查后确定是否开通。如企业满足T+0类业务开通条件,则企业对于结算资金享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即使企业基于费用考虑不开通该类业务,亦不视为企业丧失了该项权利,在此情况下可以认为企业有权利在当日将结算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因此满足T+0类业务开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收单业务结算资金确认为货币资金,在其他货币资金列示。

对于不满足T+0类业务开通条件的收单业务结算资金,则按未达账项考虑,作为在途资金列入货币资金,或基于谨慎性考虑列示为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其他流动资产,均有赖于具体的职业判断。

审计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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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收单业务结算资金,审计工作可以重点关注以下程序:

  1、获取收单业务协议书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就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获取收单业务协议书有利于把握对应的结算资金业务情况。

  2、考虑进行函证及对应替代程序

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进行函证,在此情况下建议执行函证程序。由于银联本身不开放函证通道,需考虑执行替代程序,具体见后述第3点和第4点。

  3、现场检查期末当日结算资金余额

根据收单机构提供的对账服务,在企业财务电脑上现场登录业务账户获取对应的线上对账单,可以确认期末的结算资金余额。

  4、检查结算资金到账单据

收单机构应依法按协议约定的资金结算周期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可以通过检查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到账银行回单确认期末的结算资金余额,同时需结合收单业务协议书所列示的资金结算周期以确认期后到账资金的所属期间。

新兴支付业务日新月异,以上分析不代表普遍情况,本文谨抛砖引玉,如有谬误,恳请指正。

NOTE

参考资料


References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https://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710/1c6f6506c7f813479cb001.pdf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2/25/content_5675558.htm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9609.htm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https://www.gov.cn/flfg/2010-06/21/content_16327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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