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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聚焦丨预收款需开专票的特殊情形下税务和会计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3-11-17信息来源:广东司农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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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需开专票的特殊情形下

税务和会计的处理

(刘芳 注册会计师)

SINONG

我们将从一个案例展开解读:


企业刚跟客户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货物尚未生产,按合同客户需要支付20-30%的预付款项,但是客户要求提前开具对应的专票,才支付预付款。是否可行,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案例中,对按客户提出的要求,企业可以开具对应金额的专票。货物虽然尚未生产、销售,客户要求提前开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这个时候只要正常申报并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即可。该事项不属于虚开发票事宜。

 - 哪些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企业所得税处理
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不需要申报已开专票对应的所得税收入

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在满足收入确认当期申报对应的所得税收入。


会计处理


按客户的要求提前开票,根据增值税发票对应金额正常计提税金,但是会计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能提前确认收入。

 一、开具发票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客户 (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 收到预收款财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含税)

贷:应收账款-客户 (含税)

PS.期末应收账款明细项目为负数余额时,财务报表需在“合同负债”会计科目进行列报。

我们再关注后续的会计处,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需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预收款部分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剩余部分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剩余部分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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