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农研究|新租赁准则折现率确定的考虑因素


2018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并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系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其中,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系以租赁期间租赁付款额按一定的折现率计算得出。折现率的确定会影响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的计量,进而影响租赁期间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及利息费用。虽然折现率不会影响整个租赁期间计入损益科目的总金额,但会影响到租赁折旧及利息费用在整个租赁期间的分布,更高的折现率会导致租赁期间前期更高的计入损益的费用,所以折现率需要慎重考虑。
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准则要求承租人优先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只有在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时,才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取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需支付的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与增量借款利率所代表含义不同,租赁内含利率,是站在出租人的角度的利率,可以理解为出租人出租该项资产的内含报酬率,由于新准则认为租赁业务含有融资成分。因此对于租赁双方,租赁合同可以类比融资合同,在此前提下,出租人作为资产出租方,会要求一定的回报率,该回报率实际上就是租赁内含利率。同时,对于承租人来说,需要承担一定的资本成本,该资本成本理论上等于出租人的回报率,即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实际反映了该租赁合同的实际利率,故承租人应优先使用使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来计算租赁付款额。
但实务中,大多数承租人使用的都是增量借款利率。主要原因系租赁内含利率是出租人的内含报酬率,反应出租人资金回报率,通常会受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和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等影响,对于大多数租赁,承租人无法获取上述相关数据。所以,准则允许承租人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次选折现率。
实际上,较多企业在处理租赁折现率的时候,选择的折现率既不是租赁内含利率,也不是增量借款利率,而是使用本公司现有的平均借款利率。公司现有的借款利率并不能反应增量借款的资本成本,直接使用本公司的平均借款利率是不太准确的。在考虑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时,还应把其他与增量借款利率相关的考因素纳入考虑。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从该定义中可得知,增量借款利率主要与下列事项相关:
( 1 )增量借款的期间;
( 2 )增量借款额;
( 3 )租赁资产的性质;
( 4 )承租人自身的信用等级;
( 1 )增量借款的期间
假定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借款的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在确定增量借款期间时,实务中存在将租赁期作为增量借款期限的误区。例如,一项租赁的租赁期为5年,而承租人直接采用可观察到的本公司5年期借款的利率来确定增量借款利率。但在租赁期内,租金通常是分期支付的,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融资是通过租金支付分期偿还本金的,而通常的银行借款是每年付息、到期还本,甚至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由于租赁的融资偿还的资金流分布与通常的借款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以租赁期直接作为增量借款的期限。
例如:承租人A公司与出租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于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整个租赁合同50万元的融资期限为加权平均融资期限:
(10×1+10×2+10×3+10×4+10×5)÷50=3(年),即该租赁合同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应考虑的增量借款利率采用的借款期间应是3年而非5年。
( 2 )增量借款额
假定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借款的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在确定增量借款额时,实务中存在直接将使用权资产价值作为增量借款资金的金额的误区。但使用权资产的价值一般会大于或等于租赁业务中的融资额。如租赁合同开始时点存在较大金额的预付租金,就会出现使用权资产大于租赁融资额的情形。即考虑增量借款的借款额时,应将租赁开始时预付租金剔除考虑。
虽然借款金额会影响借款利率,但企业的借款利率通常系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企业在其银行授信额度内,借款金额变动并不一定会影响企业借款利率。若增量借款金额的变动导致企业总借款额超出了企业授信额度,则会影响到企业的增量借款利率。
例如:承租人A公司与出租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于租赁日开始时一次性预付前两年租金合计20万,第3-5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0万元。在不考虑折现率因素时,A公司通过租赁获得的使用权资产价值是50万元.但是,于租赁开始日前预付的20万元,相当于是用自有资金支付了20万元,用增量借款额支付30万元,考虑增量借款利率时对应的借款额应剔除租赁开始日前预付的租金,即应参考的增量借款金额是剔除期初预付租金后的30万元。
( 3 )租赁资产的性质
假定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抵押物价值越高,利率越低。在考虑增量借款利率时,实务中存在直接采用企业无抵押的信用借款利率当作增量借款利率的误区。在租赁融资合同中,由于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采取收回租赁资产的方式补偿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故其本质是一项有抵押资产的融资行为。在考虑增量借款利率时,应考虑抵押资产的类别、金额,以类似性质抵押物抵押时取得的借款利率作为增量借款利率。比如,如果承租人取得的无担保借款的利率为5%,则在同等条件下以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应该低于5%。
例如:承租人A公司与出租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于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0万元,使用的增量借款利率是5%,;承租人A公司另与出租人C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于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0万元。假定A公司签订的两项租赁除了租赁资产不同之外,其余条款均一致。
由于上述两类租赁资产类别的差异,租赁期内,房屋的价值及租金金额很有可能在租赁期内保持稳定或增长,而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于技术更新,使用折旧等原因价值可能出现下降。由于租赁资产类比增量借款的抵押物,两项合同不同的租赁资产性质会导致不同信用风险,因此房屋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应比同样条款的机器设备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要低,所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的增量借款利率应大于5%。
( 4 )承租人自身的信用等级
假定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信用等级越高,在获取增量借款时的利率会越低。实务中存在的集团公司层面对全集团内的租赁未考虑租赁所在的子公司不同信用等级的区别,统一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误区。如果集团内多家子公司均存在的租赁资产,鉴于各子公司的信用等级、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的差异,可能导致其增量借款成本存在差异。除非,集团子公司的租赁合同中均约定子公司无法偿还租金时,由母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在这种安排下,租赁的定价可能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母公司而非子公司的信用状况,此时使用集团层面的利率可能是恰当的,否则不能简单对所有子公司都按照采用母公司统一的增量借款利率。
例如:承租人A上市公司与出租人C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于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0万元,使用的增量借款利率是5%,;承租人B小微企业与出租人C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于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0万元;假定上述签订的两项租赁除了租赁资产不同之外,其余条款均一致。
在这两份不同的租赁合同中,A公司与C公司信用等级明显不同,其对融资借款本息的偿债能力亦存在明显差异,A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会低于C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所以,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增量借款利率应大于5%。
总的来说,在确定某项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时,承租人应以可直接观察到的利率作为起点,比如无风险国债利率,LPR利率或公司本身借款平均利率,确认上述因素是否已经考虑在初始选取的利率内,对未考虑的要素,采用可比公司法或直接向银行询价等方法,对可观测利率进行量化调整,最终得出企业应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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