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农研究|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有讲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由应税所得弥补,纳税人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切实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基于此,有必要对弥补亏损进行总结。本文从亏损结转年限、企业重组、境外亏损、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四方面进行分析。
一
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亏损结转年限分为一般企业、鼓励发展企业、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几种情况。
1
一般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般企业适用亏损结转5年的规定。
2
鼓励发展企业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适用亏损结转10年的规定。
3
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规定:“二、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该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并在广州市南沙区全域执行,大大超过了南沙先行启动区的范围。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例1:A公司注册于南沙区,主营业务属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A公司2023年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A公司向前追溯至201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由2024年至202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4
困难行业企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以及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的企业2020年度亏损适用结转8年的规定,且该政策仅适用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5
政策性搬迁企业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印发)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该文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企业最多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的年限为3年,相当于搬迁年度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最多可以结转8年。
只有发生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才能适用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最多减除3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的规定。
例2:甲公司2020年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00万元,甲公司2021年8月开始搬迁,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条件,2021年8月至2025年11月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甲公司2022年至2024年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即2020年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00万元,最多可结转至2028年弥补。
二
企业重组中可弥补亏损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中的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合并、分立均可能涉及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1
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当企业发生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的(不包括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可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在办理纳税人跨省迁移事项时,税务机关出具、纳税人确认的《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中明确记载“迁移前尚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金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
2
企业合并
当企业合并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当企业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亏损在限额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例3:A公司于2023年合并B公司,假设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双方均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0,000.00元,B公司2023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400,000.00元,其中:2018年200,000.00元,2019年300,000.00元,2020年400,000.00元,2021年500,000.00元,2022年和2023年为盈利年度。财政部于2013年11月15日发行“13附息国债24”国债,债券期限50年,票面利率为5.31%。可由合并企业A公司弥补的被合并企业B公司亏损的限额为531,000.00元(10,000,000.00×5.31%),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B公司2021年亏损500,000.00元全额转入A公司2021年的亏损额中,B公司2020年亏损400,000.00元中的31,000.00元转入A公司2020年的亏损额中。
无论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均可以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弥补。
3
企业分立
当企业分立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能结转至新设立的公司弥补。
例4:A公司分立为A1公司和A2公司两个新公司,A公司注销。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不能结转至A1或A2弥补,A1和A2产生的亏损更不能由A公司弥补。
当企业分立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例5:A公司分立,A公司存续,新成立A1公司。假设A公司于分立重组日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100万元,分立后A公司持有60万元,占60%,A1公司持有40万元,占40%。A公司亏损额的分配情况见下表:

也就是说,A公司和A1公司分配的可弥补亏损金额,仍需按税法规定逐年确认其可弥补期限;对于A公司2023年1至6月的亏损额,也应当进行分配。
三
境外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也就是说,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境外所得弥补。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当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时,其从境外A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不能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时,其从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或亏损,可以互相抵减。
四
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税务检查、风险评估、自查等原因调增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均允许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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