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农研究|对合伙企业投资是否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
案例背景
2017年,A公司参与成立了B合伙企业并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为1000万,持股比例为10%,由于没有重大影响,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B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20年。
2018年1月1日,A公司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管理层认为对该项投资的持有目的不是近期出售,所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Q
上述对B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A
在本案例中,B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20年,B合伙企业的份额属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特殊金融工具,但是,这类特殊金融工具并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所以A公司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理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中,对权益工具的定义给出了解释,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例如,普通股对于发行方而言,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回售给基金,该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符合列报为权益工具条件的可回售工具。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九条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
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三
案例解析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除外。因此,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要求并不高,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
2、 持有意图上属于非交易性;
3、 不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
新金融工具准则明确了投资方如何区分权益工具投资和债务工具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的规定,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需要关注的是,此外权益工具的定义并不完全等同于从发行方角度看是否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因为存在一类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这类工具的发行人可以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但是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一项金融资产只有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才符合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目前大多数的合伙企业均为了完成某一特定事项,而成立的合伙企业,有相应的投资期限和回收期限,在限定期限内,须将相关收益,分回给投资人。因此,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也就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四
监管部门对此类业务的态度
江苏证监局会计监管通讯2022年第二期(总第19期)江苏辖区上市公司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专题提到:部分公司将合伙企业投资划分为权益工具投资,不符合准则原意。实务中上市公司以LP身份持有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形比较常见,合伙企业通常属于可回售工具或有限寿命主体,该类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但辖区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通过 公开信息,56家上市公司期末其他权益工具账面余额超过2亿元,其中有14 家企业将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划分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存在错报可能。
往期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是为提供一般性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和广东正中国穗税务师事务所均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转载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来源:广东司农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