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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农关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12信息来源:广东司农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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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各类创新主体,财政部商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下面,我们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进行解读。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人工费用的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注

1.研发人员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科技人员条件。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可通过签订的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等证明,确认是否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2.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通常情况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能直接认定为科技人员。如果存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专门从事企业研究开发和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管理的情况,企业研究开发部门应详细记录其参与各研发项目的内容及工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工时表,财务部门可根据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酬、岗位津贴等以及每月实际参与的研究开发工作量在研究开发费用与管理费用中合理分配。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直接投入费用的规定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注

1.企业只有在研究和开发阶段,产品未定型试产前的开模、定型费用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只要进入正式生产阶段,开模、定型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支出。


2.企业水、电、燃料既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也同时用于非研究开发活动,应对水、电、燃料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和用于非研究开发活动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认定。


3.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租赁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的直接投入费用,而税前加计扣除仅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注

1.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摊折旧费,不可将生产及其他用途的设备折旧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折旧费用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而税前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仅为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3.在会计处理时将购入的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照直线法分年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累计折旧”和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上因符合条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是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时,加速折旧在税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按照会计处理算折旧费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注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后,如果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经将该部分研究开发费用列入当期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计算的,那么在以后年度对该部分已经资本化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不应再重复计入摊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但是如果以前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后,没有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将该部分研究开发费用列入当期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计算的,那么在以后年度对该部分已经资本化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在用于研发活动时可以计入摊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体来说,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金额和摊销额不得重复计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设计费用的规定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注

外包性质的设计费用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容易混淆,应关注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分析合同、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为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进行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方面的设计而发生的费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的规定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注

1.企业实际发生的委外研发费用应签订委外研发合同。委外研发合同有明确的技术目标、技术内容、技术方法和路线,明确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为委托方拥有,对于知识产权最后全部属于受托方的,不得计入归集范围。


2.注意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区别,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其研发费用总额。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其他费用的规定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的扣除限额为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关注

1.销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2. 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不达比例。未认定的企业则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应注意转让财产收入是指转让财产收到的价款,不得扣除相应财产的成本及税费。例如:企业2023年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8万元,2023年计入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科目为2万元,在计算转让财产收入时,转让财产(固定资产)收入为10万元。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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