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农研究丨关于供应链金融票据会计处理实操案例分享
供应链金融是指通过金融工具和服务优化供应链的资金流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和安全性的一种金融模式。目前,市场上已经涌现出众多以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为基础的供应链金融平台。这些平台通过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和合作。本文所指供应链金融票据主要为“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规定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财会[2021]32号《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1]32号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虽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规定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但目前为止因当初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的规定均无进一步说法,故暂时维持原状,按财会[2021]32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待有进一步的官方意见后再作变更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供应链金融票据
1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
2
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3
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开具的供应链金融票据
1
已开出的供应链金融票据,在供应商据此贴现之前,本企业并不负有支付贴现息的义务,也不涉及银行信用,只是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仍确认为应付账款。
2
供应商根据供应链金融票据贴现时,供应商对本企业的债权已转让给融资机构,因此企业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相应调整债权人,在应付账款或者其他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3
企业承担的贴现利息在贴现日和到期日之间分摊计入各期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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