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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农关注丨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对“数据资产入表”的核算重构

发布日期:2025-04-17信息来源:广东司农浏览次数:0


暂行规定摘录: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就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会计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相关信息,例如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暂行规定》的适用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司农关注点:

1、在企业实务处理过程中,如何界定企业数据资源是否合适入表核算并披露是企业管理层判断的其中一个难点。其中关键因素涉及:数据资源的确权(所有权)、数据资源的盈利模式尚未确定(是否能持续带来现金流量并符合资产的定义)、原始数据的形成过程(成本是否可以计量)、原始数据的后续变型、变量(期末可变现价值的减值判断)………等等一系列关键性问题。

2、《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入表”的无形资产或存货,也包括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入表”的数据资源。对于满足“入表”条件的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要求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适用相关的具体准则;同时,对数据资源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给出了实务指引。对于因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入表”的数据资源,其收入确认、披露等会计处理同样适用《暂行规定》。

3、对于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需要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包括外购形成以及自研形成。此外,由于数据资源的特性是容易被迭代更新,介质也是多种多样,因此后续期末可变现价值的减值判断的相关计量包括使用寿命的重估需要重点关注。

4、《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围绕各方的信息需求重点,一方面细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鼓励引导企业持续加强自愿披露,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对于因受限于会计准则资产的确认条件而未能入表的数据资源,以及已“入表”但需要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数据资源,企业可以通过自愿披露的方式提示财务报告使用人数据资源价值等相关信息。 


作者

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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