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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穗税务研究丨构建稳定的增值税优惠规则

发布日期:2025-05-29信息来源:广东司农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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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系列解读摘要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将增值税的法律级次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从立法角度明确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事项,在修订和完善规则时存在诸多亮点和革新,也新增了部分的内容。广东国穗将从应税交易、视同销售、不属于应税交易、一项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八个方面进行系列解读。本期推出系列解读之四:“构建稳定的增值税优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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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已被逐渐接受并进行了大量立法实践,在减税、免税、退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均有相关的规定。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第四章规定了起征点、免税项目、专项优惠等内容。

一、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权限提升到法律层面

得益于增值税(包括营改增)税收优惠的实践经验,《增值税法》对于需要长期稳定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直接明确,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项目免征增值税;对于阶段性或需要不时调整的优惠政策,《增值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增值税法》要求国务院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但对于评估、调整期间、内容等事项有待未来在实践中完善。

此外,起征点标准和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的制定权限也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升到国务院;国务院制定的起征点标准和国务院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增值税法》实施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层面,将不能再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的优惠形式包括起征点优惠、税率优惠、项目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计抵减、税额扣减等情形。


(一)起征点优惠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政策基本上延续了现行的规定,但现行增值税制度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除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而《增值税法》没有再限定于个人,鉴于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已明显超过起征点,我们推测,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适用起征点的优惠。

我们预计,国务院将延续按月销售额和按次销售额分别规定起征点的做法。由于现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起征点均适用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幅度上限值,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我们推测,国务院将直接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金额,而不再由各省确定各自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由于现行月销售额的起征点与次销售额的起征点差距较大,实务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通常按次申报增值税,在享受起征点优惠时,不能享受月销售额的起征点优惠。我们建议,在《增值税法》实施后,通过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等措施适用月销售额的起征点标准,或者适当提高起征点标准。


(二)税率优惠   

《增值税法》第二章规定了增值税的四档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同时规定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税率优惠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以低于法定税率或征收率的实际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履行纳税义务。现行的税率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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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4.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减按5%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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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销售旧货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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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四章并没直接规定税率优惠,因此,如果保留这种优惠方式,需要国务院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领域的框架下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为企业经营长期规划提供合理政策预期。


(三)项目免征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属于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所规定的部分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整合,其他未直接明确的优惠项目,比如避孕药品和用具、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免征优惠可能会被取消,也可能以国务院规定专项优惠的形式予以明确。

对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征项目,也需要国务院明确具体标准。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以及营改增的过渡经验,这些具体标准很有可能也是对现行具体规定的整合。


(四)即征即退   

《增值税法》没有直接规定即征即退的内容。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即征即退政策,根据退税金额计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限额即征即退。比如,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按比例即征即退。比如,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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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税负即征即退。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全额即征即退。比如,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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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先征后退   

《增值税法》没有直接规定先征后退的内容。先征后退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六)加计抵减   

《增值税法》没有直接规定加计抵减的内容。加计抵减是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并抵减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于2019年首次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中实施。现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工业母机、集成电路和先进制造业。


(七)税额扣减   

《增值税法》没有直接规定税额扣减的内容。税额扣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以规定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纳增值税的优惠形式。比如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


三、增值税优惠管理


(一)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后,不受三十六个月的限制,可以再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允许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更灵活的税务处理方式,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实际经营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


(二)优惠项目单独核算  

《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均有类似规定。因此,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需要规范核算,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要求。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管理  

对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现行法规要求申报即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对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对于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实行清单管理。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2023年和2024年均实行逐年申请逐年复核的方式,对于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仍须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增加了企业和审核部门的工作量。建议参照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复审的方式,对于已经进入清单的企业,在第二年、第三年纳税申报时,按照“申报即享受”的方式提交申报数据或材料,免于对其进行重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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