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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农研究丨供应链电子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的关系及其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25-07-23信息来源:广东司农浏览次数:0


一、供应链电子债权凭证

电子债权凭证也称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伴随供应链金融而生。

2017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其中提出,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2020年4月10日,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提出,提高企业应收账款的透明度和标准化,持票企业可通过贴现、标准化票据融资,前述文件为供应链金融中的相关企业提供了开展电子债权凭证业务的政策支持,自2015年10月中企云链的“云信”,近十年来,电子债权凭证(以“链”“信”“单”“宝”等命名)陆续被推出市场,目前市场上有三类电子债权凭证平台:

01

第一类是核心企业自建平台

如国家能源集团的国能e购、煤化运供应链平台国能e商、电力服务平台国能e电、能源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国能e链;

02

第二类是第三方服务平台类

如云天化的“天信”、中企云链的“云信”等;

03

第三类是金融机构自建平台类

如工商银行的“工银e信”、建设银行的“建行e信通”、日照银行的“黄海之链”、上海银行的“上行e链+”泛核心供应链金融”等。

二、供应链票据


2019年6月13日, 人民银行易纲行长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提出要 “支持上海票据交易所在长三角地区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在此背景下,上海票据交易所探索将票据嵌入供应链场景, 推出了供应链票据2020年4月24日,供应链票据平台成功上线试运行,首笔供应链票据成功签发。截至2023年末,供应链票据业务的累计总量已突破4400亿元‌,服务了智能家电、矿产冶炼、汽车制造、建工、医疗、农牧等多条产业链,适应各类灵活复杂的供应链场景‌。供应链票据是指企业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签发场所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供应链票据平台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各类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功能。供应链企业之间产生应收应付关系时,可以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直接签发供应链票据,供应链票据可以在企业间转让,通过贴现或标准化票据融资。2022年11月新修订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第一章第三条明确将供应链票据定性为电子商业汇票,办法于2023年1月1日实施 。

三、电子债权凭证与供应链票据的关系

《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第4条规定,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平台主要需要满足8个条件,其中1个为股东背景为大型供应链核心企业或信用评级为 AAA 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稳健,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由此可见,大型供应链核心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建设电子债权凭证平台后,供应链平台申请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后,其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即为供应链票据,当电子债权凭证被认定为供应链票据时,即属于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不再是具有复合性质的电子债权凭证。目前,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平台包括中企云链、欧冶金服、简单汇和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因此实践中,中企云链的“云信”等电子债权凭证接入了供应链票据平台,故其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即属于供应链票据,等同于电子商业汇票。

四、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应收票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2022年11月新修订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第一章第三条明确将供应链票据定性为电子商业汇票,因此供应链票据应当在应收票据核算并列报。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因此对于不属于供应链票据的电子债权凭证遵循财会〔2021〕32号相关规定,将其作为应收账款或应收款项融资核算并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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