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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聚焦丨浅谈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及实务关注要点

发布日期:2025-08-27信息来源:广东司农浏览次数:0

随着市场交易模式的多样化,寄售作为一种灵活的供应链安排,在上市公司以及 IPO 企业逐渐普遍。但在经营实践中,寄售模式仍旧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模式,今天跟大家浅谈一下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以及实务中的关注要点。




一、寄售模式的定义

寄售模式是指供货方根据购货方的需求,将约定数量的商品预先送至购货方自有仓库或指定第三方仓库,由购货方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领用的交易模式。日常运营中,购货方在领用商品后与供货方进行对账结算,通常以月度为周期,以双方确认的交易系统生成的领用数据或领用对账单作为结算依据。
与传统销售不同,寄售模式具备“先发货、再按需领用、后结算”的特点,虽商品提前存放于购货方控制的仓储区域,且一般来说购货方对存放在寄售仓内的产品负有保管和管理义务,但在商品实际领用前其所有权以及控制权仍属于供货方。




二、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企业应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控制权的判定需满足 “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的核心条件。
从实务来看,在购货方未领用商品前,尽管商品物理上处于其仓储区域,但:
  • 购货方未取得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也不承担商品毁损、贬值等主要风险;
  • 购货方未接受商品且不能主导其使用,仅是对产品负有保管和管理义务。
因此,此时商品控制权仍归属于供货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当购货方领用商品并出具领用明细或领用对账单且双方核对无误后,控制权转移的标志才正式成立:
  • 购货方取得法定所有权,需按约定支付货款,供货方具备了收款权利;
  • 商品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至购货方,如后续发生毁损、贬值的风险需由购货方承担;
  • 购货方已接受商品并实际主导其使用,如用于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
综上,供货方应在购货方领用商品,并取得经双方确认领用明细或领用对账单时确认收入。



三、寄售模式的实务关注要点

寄售模式与传统的销售模式有一定区别,其收入确认的规范性、存货的真实性与管控有效性、商业模式的合理性关注重点有别于传统销售,在实务中应予以重点关注。

1、收入确认的规范性


除了关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准则要求外,还应关注寄售收入确认期间以及金额是否准确,而这依赖于领用记录与结算对账的及时性、准确性,实务中应关注:供货方与购货方对账流程的内控有效性、领用记录原始依据的准确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等。

2、存货的真实性与管控有效性


寄售商品存放于购货方或第三方仓库,实务中应关注:供货方及购货方对寄售仓存货的管理机制、供货方对存货的日常管控与盘点情况,同时需关注长期未领用库存的合理性以及是否产生存货减值风险等。

3、商业模式的合理性


实务中应关注:采用寄售模式的合理性;采用该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同一个客户同时采用寄售模式和其他销售模式的情形,或者是同一客户在不同的时间里存在模式变更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形需要进一步了解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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