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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聚焦丨有关卖方兼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的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4-02-28信息来源:广东司农浏览次数:0




有关卖方兼承租人

对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的新规定

(谭雯婷 经理)

SINONG

2022年9月,IASB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了修订,该修订补充明确了售后租回中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后续计量的相关要求,同时新增了具有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中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示例。为了保持和国际准则趋同,财政部分别于2023年11月及2023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7号》及新增一则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就卖方兼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后续计量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处理给出具体案例指引。由此,有关卖方兼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的规定得以进一步完善。

结合租赁准则、租赁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17号以及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当售后回租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时,卖方兼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确认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应用案例中提到可按预期租赁付款额(包括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占转让当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方法 (如按市场租金、租回建筑面积占比或租回期间占比等)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租赁准则及应用案例)

2、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如果资产销售对价不公允,则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销售对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买方兼出租人向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租赁准则及准则应用指南)



3、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一般情况下遵循现行租赁准则规定,但后续租赁负债持续计量时,若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发生变化,不得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解释17号)

4、在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情况下,承租人仍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上面第3点所述规定的限制。(解释17号)



5、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负债可以通过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在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能够估计的情况下,根据在租赁期开始日预计的租赁付款额确定租赁负债(并按该租赁负债占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租回所保留权利的占比);二是在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不能够合理估计的情况下,先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租回所保留权利的占比,根据该比例和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相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再结合折现率确定租赁期内等额的租赁付款额。(租赁准则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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