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农研究丨互联网广告营销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浅析



近年来,互联网广告行业高速发展,创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对于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相关收入应按总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实务中存在分歧。判断公司应按总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首先应识别该项交易中的商品或服务,并判断其是否取得了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从而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判断原则:


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根据其承诺的性质,也就是履约义务的性质,确定企业在某项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的,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的,即为他人提供协助的,其身份是代理人。
在确定企业承诺的性质时,企业应当首先识别向客户提供的特定商品。这里的特定商品,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可明确区分的一揽子商品。当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包含多项特定商品时,对于某些商品而言,企业可能是主要责任人,而对于其他商品而言,企业可能是代理人。
其次,企业应当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企业是否控制该商品。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表明企业的承诺是自行向客户提供该商品,或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其提供该商品,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相反,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表明企业的承诺是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该商品,是为他人提供协助,因此,企业为代理人。
当企业仅仅是在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性地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控制了该商品。

判断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 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 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广告营销业务中,广告公司应将广告资源看成一项商品,结合广告发布、推广服务综合判断其在该项业务中提供的履约义务类型,若公司将广告资源及广告服务进行重大整合以提供给客户,则应将其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在此情形下,公司为主要责任人,应按总额确认收入成本。公司若未向客户提供广告制作服务,而是根据客户制作完成的广告及确定的排期安排,向客户指定的投放平台购买流量后为客户提供广告投放服务类似于“以销定采”模式。公司在该项业务中,根据客户需求投放广告,对于广告流量用于投放何种广告、广告流量的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并没有主导的权利,应将其作为代理人更为恰当。
企业无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均应当在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收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的,应当按照其自行向客户提供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企业为代理人的,应当按照其因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而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可能是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确定,也可能是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提供该特定商品的其他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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