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聚焦丨站在承租人角度 有关租赁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探讨
自2019年“新租赁准则”实施以来不知不觉中已经过了将近6个年头,下面我将站在承租人角度,就租赁准则在实务中的应用与各位做一个简短的分享和探讨。
租赁的识别
识别一项合同是否构成租赁,需要判断其是否满足租赁的“三要素”:
(1)存在一定期间;
(2)存在已识别资产;
(3)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结合国际会计准则IFRS 16中关于租赁的认定,“承租人从可识别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并主导资产的使用”,主要强调以下三个要素:
(1)出租人无实质可替换权;
(2)承租人有对使用方式和目的的决策权;
(3)承租人有操作决策权。
结合国内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不难看出在租赁识别过程中,关键因素在于资产的可识别以及资产使用权的转移。
在实务应用过程中,不动产的租赁往往较为容易识别和判断,而有形动产的租赁基于合同形式和交易内容的不同,在租赁的识别上更为复杂。
举例如下:
由以上例证可见,在租赁识别阶段,重点把握两个要素,一是存在明确的可识别资产(标的资产出租方不具备实质性的替换权),二是承租方取得了已识别资产的控制(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包括物理上的控制和经济利益上的控制。
可变租赁付款额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一般有3类情况:
基于指数或比率
租赁资产的绩效
租赁资产的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简化会计处理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租赁是指,单项资产全新的时候≤40000元的租赁,单项资产是指可以单独获益与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关联的资产。4万元的标准是绝对标准,不因企业规模大小而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转租或预期转租,都不属于低价值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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