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农关注丨财会/金融人必看:3月财税新政重磅看点,聚焦免税、监管、合规核心动向


2026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多部门发布一系列财税、金融领域重要政策与工作部署,涵盖会计准则完善、行业监管报备、税收优惠落地、市场治理成果及金融法规制定修订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行业年度报备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安排;针对刚果(布)的进口关税协定税率实施,广交会、服贸会及中西部国际性展会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第二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发布;税务部门2025年治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六项举措成果公布;同时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规定、修订公募基金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准则,多维度完善财税金融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
财政部印发财办会〔2026〕8号通知,部署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网上报备工作。报备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时间为2026年3月15日至5月31日,执业质量自查自纠可延至8月31日。总所需报备基本信息、经营、一体化管理、反洗钱、新股服务等9项内容,新增被审计单位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分所报备内容相应简化。文件要求事务所对材料真实完整负责并按规定签章上传,省级财政部门需督促报备、核查信息,于6月30日前报送行业管理报告,涉密材料严禁上传。
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财政部印发财办会〔2026〕7号通知,部署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要求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备案,试点地区3月31日前、其他地区4月3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并对违规机构责令整改、撤销资格等。同时推进行业常态化治理、财税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及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加强行业协会备案与监管指导,省级财政部门需于2026年6月30日前报送行业分析报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有关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实施协定税率,2026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查看)。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更好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十五五”期间举办的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免税销售额度由按年度计算调整为按每届展会计算。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中国—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适当扩大各展会的免税展品类别及免税销售额度。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发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税务部门治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六项举措成果”
2025年,税务总局围绕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出六项治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举措。开展专项治理,依托大数据监控并查处纠正无序竞争问题;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促进线上线下商户税负公平,遏制空壳平台与开票经济;深化跨区域税费服务改革,便利市场资源要素合理流动;调整限售股个税纳税地点,防范违规奖补转引税源;强化实质性运营监管,防范税源不合理转移;统一政策执行口径,提升执法公平性,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草案共11章95条, 公众可通过登录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明确豁免适用情形以及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等。后续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透明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共3章36条,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做好《准则》实施工作,持续提升行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