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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聚焦丨《增值税法》解读——从主业计税的四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6-05-14信息来源:广东司农浏览次数:0


《增值税法》解读——从主业计税的四种情形

(朱泳康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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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列举四个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销售软件同时提供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这类服务的,从主业软件产品计税,如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次收取的维护服务费、培训费,后续提供的服务不属于“一项应税交易”了,可以分别计税。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安装为了让货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做的附属的服务,如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当按13%计税,为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缴纳增值税。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充电桩本质上就是售电,其他服务都是为这个主业服务的,从主业按售电13%计税。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1、四个业务场景中,这个比较新,前三项都是“货物”+“服务”,可以按原来的“混合销售”来解释,这一项业务则是“服务”+“服务”,有形动产租赁13%+现代服务6%,按营改增36号文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不需要从主业计税。

2、增值税法之后,需要从主业计税,受影响最典型的就是平台型租赁企业,像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分时租赁,在出租车辆的同时收取的GPS定位费、智能调度费、车辆监控服务费、数据分析服务费、平台使用费等。以前可能会跟租金进行分拆,好降低税负,一部分13%,一部分6%,以后都要按1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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