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聚焦丨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贴现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问题浅析
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贴现的现金流量表列报问题,在IPO审核过程和实务中具有争议性。 对于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贴现,是应该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处理还是作为筹资活动流入处理? 假如将其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处理,可能导致企业因销售商品确认的收入对应的现金虽然已经收回,但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却很少,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却很大,可能导致申报过程中,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持续为负,现金流量表所揭示的信息与企业经营实际产生偏差,IPO审核过程中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尤为关注,这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误判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现金的能力。 一、应收票据贴现现金流的列报处理

如果应收票据贴现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则贴现取得的现金应作为经营活动(或其他项目,根据该票据最初收到时对应的经济业务而定)现金流入;如果应收票据贴现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此时,应收票据继续确认,同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这导致企业负债规模和构成发生了变化,因此应判断为筹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可将其列报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或“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二、后续票据到期时的处理
对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贴现,在贴现时已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处理。后续票据到期兑付时,出票人向持票银行付款,企业应收票据与短期借款同时减少。由于企业不涉及实际现金收付,在现金流量表中不应反映任何现金流量。企业不应当在同一期间或跨期间模拟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类别不同的现金流量。
三、实务中相关建议
针对现金流量表所揭示的信息与企业经营实际产生偏差相关问题,证监会会计部在2024年10月-2025年3月期间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意见征询的初步意见中提到,为体现交易的实质,在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重大误导的情况下,票据到期时,也可以同时体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目前该相关意见征询初步意见并未得到财政部的明确认可,而产生经营与回款不匹配问题主要系现金流量表固有局限性导致,结合市场上主流的做法,我们建议,为了更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回款能力,企业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针对此类交易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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